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(英文名:
Chongqing Industry Polytechnic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,缩写CQIPCAA)
第二条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(以下简称本会),由在渝的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,全市性、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,激励校友发扬优良传统,为母校的发展以及国家现代化电竞赛事app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。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、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加强校友间、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电竞赛事app;
(二) 促进校友为国家电竞赛事app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;
(三) 进行学术电竞赛事app;
(四) 组织联谊活动;
(五) 编辑、印刷《重工校友》等内部刊物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曾在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(包括原重庆机器制造电竞赛事app和重庆机械职工大学)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,均可申请参加本会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享有推举、被推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,并通过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电竞赛事app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由理事会另行制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,制定或修订会费标准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成员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,聘请名誉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,与理事会届期一致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聘任的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必要时会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电竞赛事app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可实施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依照《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各种财务审计或资产清算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本会依照《社会组织劳动合同书(示范文本)》,与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和履行用工合同,并依法办理各种社会保险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